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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类规章制度

内蒙古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5-05-12 08:44   浏览数:次  

内蒙古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确保各类实验室符合国家行业相关实验室标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和使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校级安全责任体系

(一)学校统筹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学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负责实验室安全的职能部门,是学校实验安全工作直接责任部门。

(二)学校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相关校领导担任,成员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党委保卫工作部,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科技处,计财处,后勤与基本建设处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研究制定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政策、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及运行机制;研究决定实验室安全的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研究审议需向校长办公会提交的事项;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在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分工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学校制度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要求;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规划和建设;指导、督促、协调校属各单位、各部门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党委保卫工作部主要负责实验室消防、安防设施的建设及日常管理、维护、宣传教育与应急演练。

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

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干部考核评价及奖惩体系。

党委宣传部加强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积极营造实验室安全良好氛围。

党委学生工作部主要负责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教育管理体系,协助涉及学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做好实验室安全队伍建设与规划、落实奖惩机制,协助涉及教职工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培养方案或培养环节,将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纳入实验教学过程和相关教学项目立项与管理环节。

科技处负责将项目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纳入科研项目申报管理环节,针对未通过实验室安全评估的课题组设立负面清单。

计财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后勤与基本建设处负责落实实验建筑及实验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将实验室房屋结构、水、电、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列入基建维修计划。

(三)学校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与校属各单位、各部门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构建实验室安全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体系;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邮箱、电话、信箱等。

第五条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安全责任体系

(一)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党政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二)校属各单位、各部门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的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三)与所属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五)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六)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

(七)建立健全全员实验室安全责任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一)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运行。

(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三)实验室负责人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四)实验室负责人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第三章 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校和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出台规范性文件,确保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管理效应,并充分考虑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用途,及时修订更新。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检查制度: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二)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三)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凡涉及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须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四)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须对重要危险源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采购和运输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储存要有专门储存场所并严格控制数量,使用时须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和详细记录,实验后产生的废物应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须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定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

(五)安全应急制度:学校、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和实验室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与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六)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实验室、校属各单位、各部门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疏散人员,保障救援和消防通道通畅,同时向校内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学校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启动校级层面应急预案,并向属地政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一)学校将实验室安全专项培训纳入教职工培训体系。

(二)校属各单位、各部门每年开展面向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存档记录。

(三)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

(四)校属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实验需要,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并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新入职的教职工、新入学的学生均应参加并通过考试,对培训与考试进行有效记录。

(五)实验室对进入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记录存档。

第十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将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纳入培养环节。

第十一条 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学校和校属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化。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准入

第十二条 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之前,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新录用人员在签订合同后、进入实验室前,应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的研究选题,应包含针对开展实验研究所涉及安全风险的分析、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通过审查,或者单独就该选题进行安全分析并通过审查。

第十五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准入资格后,再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第十六条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或实验室与进入实验室的相关方或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经费保障

(一)学校每年做好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并列入专项经费投入,保障安全工作正常运行,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落实。

(二)校属各单位、各部门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物资与设施保障

(一)学校加强安全物资保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设能够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实验室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

(三)存在受到化学和生物伤害可能的区域,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

(四)重点场所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队伍建设

(一)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并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推进专业安全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学校和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分别设立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可由在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及校外专家组成。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负责人接受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后上岗,并定期轮训。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筑安全保障

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在论证、立项、建设以及验收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的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爆炸品等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危险化学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验室设置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化学试剂性质分类规范存放,化学品(含配制试剂)标签应完整清晰。

第二十三条 管制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须有专人管理并按照公安部门要求做好贮存、领取、使用、销毁等。

第二十四条 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当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有危险品存储区、化学实验废物贮存站,对化学实验废物集中定点存放。

第二十六条 建立化学实验危废管理制度,按要求制定实验危废管理计划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实验危废进行清运、处置。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机制,对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对校属各单位年度考评指标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责任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制度建设、设备设施维护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构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行为、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构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行为,但未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所属单位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学校核实后形成责任追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明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相关责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造成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按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遇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关于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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